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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以案释法】借车他人醉驾,自成共犯获刑
时间:2021-07-27  作者:陆成雄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7月27日电(通讯员 陆成雄)与他人喝酒后借车他人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近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借车人刘某斌、醉驾人刘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2021年6月3日22晚,刘某斌与刘某清在武汉市一餐馆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刘某清驾驶,一同返回汉川市。刘某清驾车行驶到汉川市某路段时,与卢某梅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卢某梅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刘某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32mg/100ml,驾驶时属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清、卢某梅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刘某清赔偿了卢某梅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汉川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刘某斌明知刘某清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由醉酒的刘某清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遂于2021年7月1日将两人起诉至向汉川市法院。2021年7月19日庭审中,该院根据刘某清无证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了对两人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

  2021年7月20日,汉川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承办检察官指出,本案中,车主刘某斌与他人一同饮酒,车主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他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且与醉驾者同行,并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刘某斌对醉酒驾驶者违法犯罪行为故意放任不管,对醉酒驾驶违法犯罪后果任其扩大,表明车主刘某斌与醉酒驾驶者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