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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时间:2021-08-05  作者:安剑 黄庆芬 丁欣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8月5日电(通讯员安剑 黄庆芬 丁欣)拖欠劳动者血汗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何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7月27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社局、工商联和社区代表、值班律师、办案民警等参加,就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官现场解答了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赢得与会者的肯定。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黄冈市团风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安陆市某乡镇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八标段)工程,该公司任命燕某某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并将该项目的具体施工、人员考勤、工资核算交由燕某某负责。2019年8月27日,燕某某等36人投诉至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36人工资128万元的违法行为。安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自2019年9月5日起通过走访调查、开听证会等方式,确认了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128万元的违法事实成立,并先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文书多次责令该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期间,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郑某某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资,并于2020年9月、11月先后支付20万元,余下108万元工资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并未按期支付。 

  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日将此案移交安陆市公安局,在安陆市公安局调查期间,因郑某某承诺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工资50万元、5月30日前支付工资58万元,故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安局暂缓立案,其公司于4月15日、5月9日支付工资40万元后,仍未按承诺履行剩余支付义务,安陆市公安局遂于2021年5月26日对郑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郑某某于2021年6月1日、6月2日又转账68万元至安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专用账户以支付劳动者工资,至此劳动者全部工资已转账支付到位,劳动者代表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1年6月8日,郑某某主动到安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听证会上,检察官作听证报告:其一,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二,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涉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郑某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四,郑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与检察机关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五,郑某某本人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系安陆市国土资源局招标引进,为本地的建设、就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本案中该公司后来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且最终未给劳动者带来实际损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大局出发,建议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检察官的陈述,引发全体与会者的共鸣。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有法可依、司法温情可触,见证检察机关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不懈努力。最后,大家同意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切莫心存侥幸,尝试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遭遇恶意欠薪,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