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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两次猥亵儿童,重判3年!参照适用刑法修正案,检察官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
时间:2021-08-12  作者:陆成雄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8月12日电(通讯员:陆成雄)被告人两次猥亵儿童,该判几年?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参照适用刑法修正案提出的3年精准量刑建议被汉川市法院采纳。2021年7月23日,孝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被告人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参照适用刑法修正案惩治猥亵儿童犯罪案。

  2021年3月4日、3月6日,被告人何某两次对同一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汉川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将何某猥亵儿童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适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被告人何某提出了处以有期徒刑3年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 

  2021年5月8日,汉川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以何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该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孝感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3年的依据何在?

  承办检察官介绍,最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是四项“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形中的第(一)项。“多人”指3人及以上,“多次”指3次及以上。也就是说,猥亵儿童3次的,即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参照适用该法条,何某猥亵儿童2次,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承办检察官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虽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如何“从重”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情形。如本案,一般会在两年以内量刑。参照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对猥亵儿童犯罪精准量刑,更好地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