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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连江县检察院对一起贫困老人盗窃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1-08-17  作者:卓金财 黄青蓝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8月17日电(通讯员 卓金财 黄青蓝)日前,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吴某某盗窃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1日,六旬妇女吴某某先后三次到连江县张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实施盗窃,共窃得7包味精,6包芥菜,共计价值73.24元。吴金玉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无业且患病,家庭贫困,丈夫兰某某长期卧病在床无劳动生产能力。如果对吴某某进行起诉,无疑是让吴某某的家庭雪上加霜。而且承办检察官于2020年9月9日,收到了被害人张某某对吴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予以谅解。2020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5元,被害人再次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故拟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1年3月10日,连江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先向与会听证员介绍了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后结合本案阐述了审查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不起诉理由,认真解答听证员提出的问题。同时,向听证员介绍该院受理该案后的案件审查情况,说明了走访村委会及委托司法局进行的社会调查结果。并阐明检察机关召开此次拟不起诉听证会是在听取了侦查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后,并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的背景下召开的。会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承认自己罪行并向被害人道歉。经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体现了法治的温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与会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们反映这类犯罪情节轻微案件,折射出了农村地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如何避免司法资源在这类小案上浪费大量时间需要检察机关继续努力。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提出,下一步连江县检察院会将办理的涉及农村地区高发、易发的盗窃侵财、电信诈骗、银行卡出租出借等相关犯罪案例进行选编,届时联系各村居利用村务宣传栏和微信公众号进行警示教育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类案的发生。检察机关为贯彻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深化检务公开,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类案,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办案过程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加大阳光司法流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