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福建连江:连江县检察院对一涉民营企业人员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1-08-17  作者:吴晓敏 陈思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8月17日电(通讯员 吴晓敏 陈思)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耍花样,现场监管人员抓现行。犯罪嫌疑人叶某甲、郑某某、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在连江县Z学校迁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通投标,在开标现场被监管人员发现并上报。连江县监察委将该线索移送连江县公安局,连江县公安局立案后移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连江县某学校迁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期间,福建一建设公司董事长人叶某甲、建筑施工承包商郑某某与该学校迁建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已判决)合谋串通投标,约定若叶某甲的公司中标该工程,届时建筑工程由郑某某承包,郑某某将支付好处费给吴某某。在学校迁建工程项目开标当天,唱标人即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和吴某某公司员工即犯罪嫌疑人叶某乙、李某某接受吴某某安排,配合其串通投标。后因现场监管人员发现异样并上报,叶某甲的公司被判定没有入围,此次评标暂停。 

  经审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叶某甲、郑某某、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共谋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五名犯罪嫌疑人已着手实行串通投标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其中犯罪嫌疑人叶某甲、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五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五人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故拟对叶某甲、郑某某、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鉴于本案在连江县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舆论关注,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公信,也为了落实省、市检察院恢复性司法理念,连江县检察院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经征求犯罪嫌疑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在近日召开了叶某甲、郑某某、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串通投标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第一次邀请了民营企业家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与,全程录音录像、公开审查。听证会上五名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对连江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均无异议,会上,检察官对听证员的提问进行了一一解答,听证员对连江检察院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的办案理念表示赞赏。最后,经听证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叶某甲、郑某某、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据悉,连江县检察院近年来,为切实发挥检察职能,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采取了系列措施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质效 。特别设立了服务民营企业办公室,负责统筹涉案材料报送、案件回访、对外联络等工作。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控告、申诉,建立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和告知反馈机制,对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原则上当日完成受理、分案、电子卷宗扫描、案卷移送等流程。同时,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的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对查办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重大敏感案件提请检委会、检察长会议审议决定。办案中更是通过检察建议等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慎重发布。针对不同的涉案类型开展法律小课堂、预防咨询、预防宣传等,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