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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欠了3000元不还就被判刑?
时间:2021-08-23  作者:郑燕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8月23日电(通讯员 郑燕娟)“我原来不是很重视,就先还银行贷款,没有还这3000元钱,……”肖某某事后懊悔说。近日,被告人肖某某因多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被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经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肖某某拘役两个月。为什么欠钱不还会被判刑?其实欠钱不还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一般是不会判刑的,但是如果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故意不执行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肖某某在当事人吴某的装潢材料店买了一批建材,结帐时拖欠3000余元,吴某多次讨要无果,向泰宁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查询,被告人肖某某有存款及其他财产,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某在限定时间内偿还欠款。文书生效后,被告人肖某谋未执行。此后,泰宁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邮寄送达,电话告知等方式多次敦促肖某某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某仍拒不执行。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未执行,并隐瞒转移财产,属有能力执行而长期且多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义务人想在判决生效后,通过隐藏、转移、毁坏财产等行为达到逃避处罚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应当积极主动执行判决、归还欠款才是正确的选择。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