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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绍兴一男子3次酒后纵火,只为了看个热闹!
时间:2021-08-24  作者:陈媛媛 陈宏翔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浙江824日电(通讯员 陈媛媛 陈宏翔)“喂,119吗?这里有车子着火了,快来救火!” 323日凌晨330分许,胡先生开车经过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某路段,发现路边停放的电动车燃着熊熊大火,便立刻报了火警。

  火势迅猛,不一会儿,两辆电动车烧得只剩骨架,受火势蔓延影响,周边的汽车也遭牵连。所幸火势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辆电动车买来才没多久,也没进过水,好好的怎么会自燃呢?”火灾过后,涉事车主们在现场认领车辆,其中一名车主感觉疑惑。

  谁都没有想到,这场深夜突发的火灾背后另有隐情。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存在人为放火嫌疑,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很快,“幕后黑手”浮出水面,真相令人背脊发凉!相关路段的监控录像显示,涉事的两辆电动车并非自燃,而是有人用打火机故意点燃的。

  警方迅速锁定了纵火者朱某,并于当日12时将其抓获归案。“的确是我放的火,酒醒后我也感到很后悔,但我知道这种情况肯定要坐牢的,就不敢来自首。”到案后,朱某对纵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朱某交代,他放火的原因就是酒后想找点刺激,着火了能看个热闹。事实上,这并不是朱某第一次作案,早在2009年,塔山街道某小区接连发生的两起火灾,竟然都是出自他手。

  “当时,我还是小区的保安,值夜班时喝了点酒,头脑一热就点燃了小区车库门外的柴草,然后装作没事人一样在旁看个热闹。”朱某说,“那两次火灾都是这么发生的,我喝酒后总是控制不住自己。”

  经审查查明,2009年5月至20213月期间,朱某以故意纵火的方式先后制造3起火灾,造成某小区多间车库被烧毁,周边墙面和空调外机受损,以及路边的两辆电动车、两辆汽车遭损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水火无情,莫当儿戏! 酒后纵火取乐,给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于法不顾,于理不合,于情不容!近日,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放火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