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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一场群众家门口的不起诉公开宣告,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说不!
时间:2021-08-24  作者:陈媛媛 尉宇豪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浙江8月24日电(通讯员:陈媛媛 尉宇豪)“检察院依法对你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非法捕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法律给你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们来到斗门街道某村委会和皋埠街道某村委会,对1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的2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集中公开宣告。

  其中,一名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险些面临牢狱之灾。

  原来,陆某某在明知绍兴市外荡水域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使用电瓶、变压器等工具,在浙东古运河(萧曹运河皋埠段)河道边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207尾。

  事实上,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辖内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高发。今年来,越城区检察院依法对55件7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处理。

  近期,在该院办理的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22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刑事犯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均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会的地点“搬”到了群众家门口,旨在通过“集中宣告+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同时广泛宣传涉渔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合法合规捕鱼。

  公开宣告会上,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作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说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只是不予刑事处罚,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也会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与监督……”

  随后,检察官结合案件办理,对在场人员进行了非法捕捞类犯罪的法律知识宣传,以生动通俗的语言详细介绍了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和禁用方式“四禁”概念。于是,宣告现场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公开课”。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禁捕规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陆某某等人纷纷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并现身说法告诫身边的村民自觉远离非法捕捞。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