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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市: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时间:2021-10-08  作者:杨立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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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10月8日电(通讯员 杨立)“我是一名船长,去年因为违法运输江砂导致犯罪,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是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因为工作需要得长期往返荆州与宜昌之间,很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接下来的社矫期间,我会继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好好改造,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李某在提出外出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请假申请书中写道。

 

 

  近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就破解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难题举行公开听证。会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沙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代表出席听证会。
  2020年11月,李某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年12月1日,李某到沙市区解放司法所报道,办理入矫手续,入矫不久,李某就向解放司法所提出外出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请假申请。经了解,李某为某船务有限公司船长,因生活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往返荆州至宜昌之间,沙市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通过司法局了解到李某的申请后,认为李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申请请假手续齐全,符合社区矫正法,原则上可以批准。为审慎起见,该院还是决定通过公开听证方式表决,以便其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接受法律教育的时间较短,可以预见的请假外出次数较多、时间跨度长,监管机构能否做到不脱管,不漏管?” “李某需要经常往返于荆州与宜昌之间,如何保证社矫期间的思想改造和劳动学习?”听证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分别对申请人、矫正机构进行提问并展开讨论。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一直采取多元监管模式,比如通过‘智慧社矫平台’每日签到,接受实时定位,定期开展线上培训,同时对申请外出人员的活动区域划定红线,一旦超出划定区域,平台将会自动报警。”沙市区社矫局局长刘毓航针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一一答复。
  承办检察官提出,批准外出不等于放任不管,社矫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申请人每次外出前还应当向矫正机构汇报,要协调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学习,认真改造。
  经过充分论证,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申请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真诚,从当前服务营商环境的大前提出发,对李某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异议,希望他珍惜机会,履行接受监管义务,认真改造,回报和服务社会。
  据悉,自检察机关开展服务营商环境专项法律监督活动以来,截止今年9月,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已会同辖区司法局开展社矫人员申请外出经商务工听证两次,批准外出务工人员两名。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结合当前党史学习教育和“思想破冰”大研讨活动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荆州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保驾护航,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