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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检察官办案手札│骗子的“同学”就是她自己
时间:2021-10-08  作者:李晓辉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10月8日电(通讯员:李晓辉)2021年3月,我受理了一起诈骗案。余某将同学何某介绍给小明做女朋友,何某以母亲住院差钱等理由,找小明借钱,小明在向余某核实后,多次向何某微信转帐达50万余元。小明发现被骗后报警,余某随即被抓获归案。

  从立案到报捕,五次讯问,余某均供述:先是何某一个人骗小明,自己并不知情,后来参与骗小明是何某的主意。

  然而,何某的信息全部来源于余某。何某究竟是什么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找到这个“何某”成了查清全案的关键。

  提审余某,不出所料,余某供述依旧,何某仍是若隐若现。但与何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号后四位数“9450”让我眼前一亮,余某手机号的后四位数也是它,难道是巧合?还是暗示这与余某有什么关联?

  我立即建议侦查人员围绕这一电话号码展开调查,最终发现该号码系余某办理“和多号”业务而申请的副号,多用来注册微信,顿时隐隐觉得,这将有助于我揭开何某的神秘面纱。

  能不能通过微信找到何某?带着疑问,我急匆匆赶往派出所,与办案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沟通。经交流得知,从侦查的角度讲,通过微信只能确定登录手机的MAC地址,即便能找到登陆用的手机,还是很难确定登录微信的是谁,也就是说何某微信虽然绑定的是余某的电话号码,但是何某只要知道密码,一般就可以登录微信,余某也是如此。

  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何某最直接,但实施有难度,这更加激发了我绝不能放纵犯罪的斗志。何不从案件中不合常理之处入手来补强证据?如果余某有关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证伪,何某是谁的疑问就会迎刃而解。

  我迅速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按照疑点是什么、疑点产生原因、事实是怎样的思路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侦查人员重点围绕余某的同学中有无何某这个人、余某的熟人中哪些人认识何某、余某与何某平常如何联系、医院是否有何某母亲的住院记录等问题进行证据收集,并调取何某微信消费记录以及何某与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微信转帐进行会计鉴定。

  补充侦查的效果快速显现。有关何某的信息一一被查否,说明余某作了虚假供述;通过向相关店主及余某朋友核实,余某在小明被骗之初就存在使用何某微信进行消费和转帐提现的行为,余某早期未参与骗小明的辩解不成立;微信聊天记录也让我有了新发现,何某对小明提出的视频通话、见面等要求想方设法予以拒绝,这表明极可能是熟人作案,何某就是余某的可能性大增。

  怎样才能让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要给其压力,又要为其指明出路。于是,我在再次提审余某前,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将证据开示依法融入讯问之中,并商请值班律师协助释法说理,最大限度消除余某的疑虑。

  “为什么你的同学中没有何某这个人?为什么你说的那些人都不认识何某?为什么何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你的?为什么你与何某只能通过以你实名认证的微信进行联系?为什么何某总是找理由拒绝与小明见面?”

  当我将一串问题接连抛出时,余某不再故作镇静,但也没有立即开口,见状我索性再添一剂“猛药”:“你想过年迈的父母吗?想过你幼小的儿子吗?你知道他现在是什么生活状态吗?能救你的只有你自己。”这时余某才急切地问我:“我儿子目前怎么样?他还好吗?”在知道我曾督促其父母协助退赃并帮助她照顾小孩后,余某嚎啕大哭,承认何某就是自己,骗小明与他人无关,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7月18日,我将该案提起公诉。9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余某表示不上诉。

  梳理办案全过程,我深深地体会到,瞄准疑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铸牢缜密的间接证据链条是办案的致胜法宝,而那些自戴面具、把水搅浑、甩锅推责的伎俩终究不过是儿戏,不堪一击。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