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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趁无人值守驾车冲关逃费如何定性
时间:2021-10-08  作者:谢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南10月8日电(通讯员:谢唯)案情:2021年3月间,驾驶重型货车的司机范某在当地不法分子的指引下,4次在始发地上高速公路不取卡,到目的地收费站专挑凌晨无人值守的闸口冲关,每次逃费约万元,共逃费4万余元。2021年3月底,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闸口拦杆有被冲撞痕迹未能复位,调取监控确认有人冲关遂报警。范某经通知主动投案。 

  分歧意见:对于范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备,公然强行冲关逃避收费,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额巨大(犯罪地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万以上),其行为涉嫌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从无人值守的闸道冲关逃费,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额较大(犯罪地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万以上),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范某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范某的行为当时处于事实上的秘密状态。到底是秘密盗取还是公开夺取,这是传统刑法理论区分是盗窃还是抢夺的依据之一。本案中,在监管严格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关逃费,范某的确胆大妄为,但是这种行为是公开闯关还是秘密作案,还是要基于具体案情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评价。从行为人范某的角度来看,为了减少阻力,故意在收费站警惕性较弱的凌晨时段,选择无人值守的闸道顶开栏杆逃逸,主观上他在追求作案的隐蔽性。另一方面,工作人员未当场发现、阻止范某的举动,事后检查栏杆时才起疑调取监控遂报警,范某的行为客观仍属于秘密作案。在刑法理论界,虽然也有人主张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不排除有公开盗窃的情形,但抢夺罪还是以公开夺取为要件,不存在秘密抢夺的可能性。在工作人员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范某的行为系趁其不备,公然夺取。 

  范某的行为仅含有对物不对人的暴力。抢夺与盗窃又一个重要区别是犯罪对象是否系被人密切持有之物。本案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对象是象征着国家监管的收费栏杆,驾驶货车冲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暴力性。从作案时段、手法来看,范某想尽量避免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正面冲突,其强制行为主要是针对栏杆这个物而非人,类似于行窃时的撬门砸锁。由于凌晨值班力量薄弱,范某冲开闸道时,工作人员对栏杆等设施都未处在持有、管理的状态,人与物是相对疏离的,因此范某对物的暴力尚未传导至对持有人的暴力。 

  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体现刑法谦抑性。根据犯罪地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范某冲关逃费4万余元的行为若定抢夺罪系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以盗窃论,则是数额较大,尚未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显然,我国刑法规定对抢夺罪的处罚要重于盗窃罪。退一步来讲,即便范某的犯罪事实在抢夺与盗窃之间存在定性争议,也应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适用法定刑较轻的盗窃罪名。 

  综述:区分抢夺与盗窃应该综合考量是否为公开作案和是否密切持有两个因素。抢夺罪必须是双方均已意识到的公开作案与突然夺取他人密切持有之物的结合。随着科技进步,密切持有的方式可以不断丰富,但限于持有人能够实施有效管理的范畴。在两罪界限模糊时,宜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较轻罪名盗窃。比如,在不具备公开性又没有先行行为的情况下,即便是占有了他人密切持有之物,仍系盗窃。如抽走路边醉酒熟睡之人紧紧抱住的财物。公然拿走非他人密切持有之物,仍成立盗窃(公开盗窃)。如在远处发现有人在撬自己的电动车车锁便呼喊警告,行窃者听到后仍快速盗车骑走。对于上述行为,不必因担心刑罚畸轻而强套抢夺罪犯罪构成,可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的盗窃,从重量刑。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