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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酒后琐事起争执 故意伤害被判刑
时间:2021-10-18  作者:郑燕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10月18日电(通讯员:郑燕娟)近日,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3月某天晚上,在泰宁县城关某小吃店门口,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邹某两人均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推搡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力拖拽被害人邹某,导致被害人邹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邹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某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在故意伤害案中,酒后闹事占有一定的比例,饮酒本身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酒后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特别提醒大家,在日常和家人朋友聚会时,饮酒一定要适度,过量饮酒不但伤害身体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准确认识,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伤人又害己。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