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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10月19日电(通讯员:夏海燕 向蓉) 想挣钱却不走正道,他们内外勾结,疯狂作案123起,专门盗窃企业工地原材料。9月30日,由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张某等10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0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余各被告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7000至20000元不等。被盗企业甲公司损失的82万余元,全数追回。
2021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等7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通过全面细致审查卷宗,承办检察官发现了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同伙人数不一致、作案时间相对固定、转账交易记录频繁且另涉他人等疑点,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遗漏。为全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公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迅速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对身份信息确定但又未提请逮捕的7名涉案人员,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承办检察官详细列明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从完善电子证据、补充被盗物品来源与用途等15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坚持深挖彻查,及时对史某、赵某2名犯罪嫌疑人决定追捕。因涉案人员多,且到案时间不一,为便于起诉,部分嫌疑人被分案处理。7月16日,公安县检察院就王某、张某等10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进入甲公司盗窃不锈钢材料及电缆,以每次盗窃后向当班保安支付500-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的方式,先后买通被告人王某乙、高某、魏某、袁某、崔某丙及黄某、许某、樊某、崔某丁(均另案处理),在上述人员夜班值守时,由其为王某驾车进出企业提供方便。后王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某、陈某及史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盗窃甲公司不锈钢材料及电缆,先后作案123次,将盗窃物品销赃给了被告人刘某、胡某及微信名为“随便”的人(真实信息不详),销赃得款82万余元。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以及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大量证据材料,对其犯罪构成进行严密论证,10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积极对各被告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他们认罪悔罪,主动退赔,以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查资金流向,联合公安机关组织退赃会议,联系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及家属到会,开展退赃退赔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教育,耐心答疑解惑;加强与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亲属的沟通,并在法庭上对各被告进一步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最终,甲公司被盗损失的82万余元全数追回。 “感谢检察院为我们做的工作,尤其是去年疫情期间,检察官办案克服了很大的困难。我们一定深刻吸取教训,针对这份检察建议我们会马上行动,认真落实,努力把暴露出的‘坏事’改变成好事。”
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强化涉企案件社会综合治理。7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蓉带队走访甲公司,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听取甲公司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帮助其梳理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漏洞,以提高该院制发检察建议的针对性。9月24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向甲公司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助力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精准完善管理制度,助推甲公司高质量发展。据悉,该院将继续监督被建议企业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将主动深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