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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控告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控告人郑某某系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其2020年还在监狱服刑时是罪犯陈某某的互监包夹人员,因陈某某先后于2018年、2020年2次违纪被监狱给予禁闭处罚,监狱以互监包夹人员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给予郑某某等5人警告处罚。郑某某认为,监狱给予的警告处罚错误,影响了其服刑期间正常呈报减刑。2021年8月底,郑某某刑满释放后,专程从重庆老家赶到到荆州,向江北院提出控告,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监狱撤销对其本人及其他互监组成员的警告处罚。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监督办案透明度,江北院决定对郑某某控告案召开听证会。会议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佘军主持,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监狱相关负责人及控告人郑某某参加听证。
“我是2020年之后才与陈某某成为互监组的,陈某某没有承认2020年违纪的事,而他2018年的违纪与我有什么关系呢?”郑某某阐述控告理由。
“陈某某本人虽未承认2020年的违纪事实,但有2名同改罪犯直接指证,陈某某是监狱的重点罪犯,作为其互监包夹人员,郑某某等人确有监督不力的责任。”监狱狱政科负责人回应。
“陈某某2020年之后违纪事实的证据链未能形成有效闭环,给予郑某某等人警告处罚的证据不足,但提请郑某某减刑案系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后,认定郑某某一贯改造表现不好而被暂缓呈报,与警告处罚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说明郑某某对减刑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承办检察官马骏就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举证、质证,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互监组的监督责任”“减刑考核期”等关键问题逐一向控告人、执行机关代表和检察官提问。经过闭门讨论,听证员最终形成一致评议意见:一是监狱对郑某某等人的警告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销;二是暂缓提请减刑并无不当,没有侵犯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三是建议监狱在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当事双方均表示接受听证公开审查的意见。
最后,佘军指出,“郑某某千里奔走,背后是他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我们要关注刑满释放人员这个特殊的群众主体,及时回应诉求,积极帮助解决问题,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要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这也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应有之意。”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