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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1月7日电(通讯员 蓝益全 李玉玲)近日,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2016年,郑某某以装修贷款的名义在泰宁县某银行办理了贷款10万元,且将贷款分为48期进行还款。后郑某某将贷款交由男友肖某某,让肖某某帮忙装修房子,且每月的还款由肖某某自愿帮忙还款。在2019年3月之前,肖某某每月均有按时还款,但2019年3月两人分手之后,郑某某无力偿还某某银行的剩余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并开始逾期拖欠。2019年年底郑某某到广东打工后,每个月收入足以还清所欠贷款,但其并未执行还款义务。
2020年,某银行起诉郑某某,在泰宁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郑某某依然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且在其存款充裕的情况下,郑某某将大部分存款提取转移用于出借给他人。后泰宁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其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已将欠款还清。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