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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全市首例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2-01-20  作者:夏海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1月20日电(通讯员 夏海燕)近日,公安县检察院对张某等10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这是荆州市首例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被告张某在公安县某地开设工作室,伙同被告李某等人,以“书城”刷浏览量一次可返现金300元的形式获取网友微信号及密码,后通过朱某等人提供电话卡验证码对微信进行换绑、解码后在网上出售牟利。李某等人在张某处学得获取微信号的经营模式后,离开该工作室,自行从事获取微信号业务。经查,张某、李某等10人共获取微信号800余个,出售500余个。

  “被告张某、李某等10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不特定公民信息被泄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0名被告对其泄露公民信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至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庭审在刑事诉讼部分结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各被告获取、出售公民微信号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张某等人的行为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公安县检察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0名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采取有效措施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该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说法: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针对个人信息领域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为人民群众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担负起“公益守护人”的职责和使命。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