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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1月21日电(通讯员 杨碧莲 李玉玲)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保护未成年人,让我们从“家”开始!
“再打下去孩子受不了,教育孩子不能这样打骂……”“我教自己家孩子,你管得着吗?”“你家孩子也太过分了,你还不管管……”“我的孩子我愿意怎么宠就怎么宠,吃你家大米啦,管得着吗你?”“叫你爸妈明天来一趟学校。”“我爸妈离婚了,都不管我了,我跟着奶奶过……”父母在教导孩子过程中状况百出,如何管教孩子成为家长圈的热议话题。
近年来,泰宁县检察院切实履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特殊刑事政策,并在发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父母监护缺位时,对其发布《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
接下来,泰宁县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积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精神,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检察官普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方式方法。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关单位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