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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2月22日电(通讯员:肖光泽 艾敏)近日,福建泰宁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叶某某因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赚取租金,被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叶某某租赁了一处招待所,在明知林某某、肖某某、龙某某、郑某某、乐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招待所的二楼与三楼出租供其居住及从事卖淫活动。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多元。
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到叶某某年龄较大,身患重病,为此结合本案,做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容留卖淫者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与便利,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极大的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以及民众的健康生活。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莫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