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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不思悔改无证再行医,致人死亡获刑十年
时间:2022-03-07  作者:杨丹 隋丹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通讯员:杨丹 隋丹)十多年前就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的郭某某,竟又非法重操旧业,致患者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日前,经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小学文化的郭某某自称在20年前曾在老家诊所帮忙,曾有给病人扎针、开药的经验,2007年就曾因非法行医被处以行政拘留。2021年4月,郭某某又利用在北京照看孩子的空闲之机“重操旧业”。“我也没有店面,就是跟街坊说我能开药治病。一般我都是到患者家上门行医”,通过街坊口耳相传,郭某某又开始了非法行医之路。 

  2021年6月,被害人冯某脚被砸伤,手术后在家休养。因脚未消肿,便找到郭某某帮忙消炎治疗。在冯某家中,郭某某使用头孢呋辛注射液为冯某进行了输液治疗。第五天时,因上述药物不够,郭某某便更换使用了头孢曲松钠。在滴注过程中冯某发生休克,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为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他(冯某)这种情况,化脓了,我觉得应该消炎,所以我给他输液,打的头孢呋辛。我说不出来怎么控制药量,我也是看药包装上的说明……”郭某某到案后如是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因自己的愚昧无知,对受害者的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群众,切忌病急乱投医,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勿轻信无证无照小诊所,远离非法医疗伤害。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