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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迎江:利欲熏心销售“假药” “从业禁止”以遏其行
时间:2022-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安徽3月23日电(通讯员 沈亮)日前,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提起公诉。根据其犯罪情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向法院提出禁止汪某某在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从业禁止”建议。这也是迎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食药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提出的首例“从业禁止”建议。
  经审查,汪某某是安庆市某日用品商行经营者,2019年7月份,汪某在其店内摆放“增大延时片”、“虫草鹿鞭王”等11款产品进行销售。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11款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产品检测不合格。经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定性为假药。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效打击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于2019年联合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方案》(下称《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对食药领域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条令。本案中,汪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假冒药品销售活动,在干扰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同时,给人民群众的购药、用药安全造成隐患,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某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药品安全无小事,从事药品销售活动需更加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经营、严守从业底线,若为了一时利益而置他人用药安全于不顾,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本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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