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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北:未履行共同民赔监督从严,听证员点赞减刑实质化审查
时间:2022-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3月25日电(通讯员 周萍)“此次检察听证后,不管减刑是什么结果,我都会坦然面对。虽然我已履行了自己的份额,但对尚未履行完的共同赔偿款,我要在剩余7年多的服刑时间里,用参加狱内劳动的薪酬,并在家庭力所能及的支持下,尽力履行。”罪犯肖某某在听证会中提交的书面思想汇报中写道。

  3月21日,江北院对一起未履行共同民赔的罪犯拟监督从严的减刑案件召开听证会。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萍作为案件承办人主持听证会,来自高校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的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

  “十五年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只表述了肖某某积极赔偿,未写明共同民事赔偿的各被告人应赔偿份额和已赔偿数额,由于年代久远,肖某某本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监狱及检察机关在提请减刑环节,从有利于罪犯的角度,只根据肖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将提请减刑幅度从严了一个月。为了确保肖某某的财产性判项执行落到实处,也为了防止各共同赔偿人重复履行,办案组利用减刑案件中监狱提请和法院审理之间的时间差,到原审法院阅卷了解案件审理期间的赔偿情况,并向被害人的家属、同案被告人及其服刑的监狱了解判决后的履行情况,最终查清肖某某本人已赔偿50000元,另一同案犯也赔偿了35000元,还有85449元尚未履行。罪犯肖某某减刑案的事实证据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结合肖某某共同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及狱内消费的情况,拟向法院建议对肖某某进一步从严减刑幅度。”周萍就提交听证的原因、肖某某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期间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履行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和肖某某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的调查核实等方面实质化审查的情况作了介绍。

  听证会上,监狱民警代表何莲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对肖某某进一步从严减刑幅度的意见。同时宣读了肖某某亲笔所写的思想汇报。肖某某因为疫情政策不能到听证会现场,前期进监工作的检察人员已向肖某某当面通报情况,并讲解了共同民事赔偿的履行原则。罪犯肖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悔恨,他在思想汇报中表示无论听证结果如何,都将尽全力履行财产性判项。

  3位听证员结合事实证据,对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否恰当一一进行了询问和分析,其中特别关注了肖某某原判罪行严重,一次犯罪未成年、一次犯罪年龄较小等情节,对未履行完的共同民事赔偿也一分为二,从肖某某已履行自己的份额、表现的主观态度和自我约束不够消费较高等正反两方面进行了评判,最后一致表示赞同检察意见,认为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还需进一步从严减刑幅度。

  此外,胡承武教授代表听证员发表意见时,对院在罪犯肖某某减刑案件中通过实质化审查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表示,“检察官在减刑实质化审查中,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意见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既考虑了维护生效法律裁判的权威,又考虑了被害人家属的情感修复,还考虑了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能够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激励罪犯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所以我们赞同。”

  “罪犯获得的表扬和分数只是提请减刑的基础条件,不是减刑的唯一依据,审查减刑案件不能机械地数表扬、算分数,要全面依法进行实质化审理,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还要注重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认罪悔罪态度、年龄、身体状况,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才能通过表面看到实质,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对司法权威的伤害,也是对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罪犯肖某某减刑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质化审查,依法督促执行财产性判项,有效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同时这次彻底查清了肖某某的履行情况,对其后期减刑以及刑满后的社会生活都是十分有利的,这也是对罪犯肖某某合法权益的维护。”周萍在总结时进一步作了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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