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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由一起盗窃案想到的——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刑事政策
时间:2022-04-18  作者:刘国有  新闻来源: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正义网吉林4月18日电(通讯员 刘国有)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在超市门前、住宅小区和私人车库多次盗窃方便面、裤子、短袖、毛衣、洁厕宝等生活物资,价值人民币1046.55元。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另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通过充分阅卷和详细调查,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是由于近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妻子患病去世、自己患有抑郁症,经常借酒消愁,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因此触犯法律。综合上述因素,检察官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属一时糊涂,犯下罪行。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单位和固定收入,检察官没有贸然组织双方调解,而是展开案情调研和深入走访。工作中先后走访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邻居、工作单位领导和同事,经与受访人调研了解的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自述基本一致。 

  经过检察官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向被害人当面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案是因家庭重大变故引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盗窃次数虽满3次,但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以上情节,大安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依法决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教育训诫李某要遵纪守法、认真工作。针对其因家庭变故导致抑郁的实际情况,办案检察官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多次心理疏导。目前,李某已经成功戒酒,以全新的姿态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 

  通过办理此案,使我得到如下启示: 

  要秉持“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司法实践中,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而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达到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的刑事司法目的。在审查起诉环节,要重视案件背后犯罪嫌疑人那些难以启齿的实际困难和不为人知的矛盾心态,就会对了解犯罪起因、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坚决摒弃“构罪即捕”“一诉了之”等传统办案观念,悟深悟透“办案就是办别人的人生”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押的不押。要积极挽救“悬崖边上”的涉罪家庭。司法实践中,有的涉罪家庭就像走到了悬崖边上,这个时候如果外界力量能够拉上一把,对这个家庭来说就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局。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不能机械办案、更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对大多数侵财案件来说,从法律上确定是简单的,但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仅是单一做到了依法办案,并不能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因此,如何在法律之内通过认真思考寻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才更能考验检察官的检察智慧与检察能力。要坚持“止于至善”的司法追求。司法实践中,通过办理案件延伸社会治理触角,持续释放司法善意,形成刑事司法的正向效应,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触摸到检察温度,助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普遍成为刑事检察的一致共识。由于个案情况不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修复受损法益等方面的后续工作也不尽相同。无论监督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监督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心理隔阂、给予一定强度的心理疏导,等等,这些都是促使其真正改过自新、降低二次违法犯罪可能性的有效手段。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司法为民也不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中融国法、天理、人情为一体,坚持做到多问一句、多想一层、多做一些,把每一起群众身边的“小案”都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让检察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