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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侦查,实施盗窃的是和刘某同桌吃饭的男子董某。2021年12月12日,董某来长乐区河下街某小吃店准备吃饭,看见刘某桌子上有个大包,便动起了歪心思,故意和刘某坐在同一桌,伺机趁刘某不注意将包偷走,并将其中的现金用于自己日常花销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人民币1035元归还被害人刘某。日前,董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长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在公共场所,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物品及财物要在自己的可视范围内,避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