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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微信解封可能是圈套,快来看看你是否会中招?
时间:2022-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5月31日电(通讯员 严幸)全职宝妈一月银行流水百万上下?实名注册微信总被封禁?为转移赃款借用多名亲戚银行卡?帮人微信解封,可能把自己帮到牢里!

  今天,小编带你重回案发现场,这一次,你当主角,沉浸式体验,看看你的选择会不会让自己“悔恨终身”。

  场景一

  你是一位全职宝妈,丈夫辛苦工作,你很心疼他,为了补贴家用,你接触到网络刷单,刷单客服告诉你,进入刷单群需缴纳300元会费,你是否缴纳?

  【检察官提醒】刷单违法!刷单就是诈骗!参与刷单可能遭遇诈骗,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也非常高。刷单诈骗已经成为宝妈和在校大学生群体最容易遭受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之一。在这些诈骗案中,刷手起初都能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得报酬,但在大量钱款进入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后,犯罪分子有可能卷款跑路。

  场景二

  缴纳会费你进入群聊,认识了一些和你一样做网络兼职的学生、宝妈们,刷单偶尔让你赚点钱,偶尔遇到骗子把你的本金也骗走了,你开始思考其他的赚钱方法,这时,一个陌生人“老师”加你微信,备注“微信解封佣180”,你是否添加?

  【检察官提醒】陌生人的微信不要随便加,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要随便与陌生微友见面!

  场景三

  添加“老师”后,“老师”告知你刷单赚钱有风险,他是在柬埔寨做股票投资的,手底下团队因为账户交易频繁,经常被封号,想把团队整个微信解封业务交给你和你的兼职姐妹们,每成功解封一个微信号都可以拿到180元佣金,量大业务稳定,你是否答应他?

  【检察官提醒】微信已经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交和支付软件,由于使用方式的不同,微信账号被冻结的情况也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法正常的途径申请解除冻结。而有的不法分子却趁机“捡漏”,采用非法方式解封微信账号,并以此获利,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监管,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之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四

  为了赚取高额佣金,你开始接单,你创建微信群,将和你关系好的几个做兼职的姐妹拉进群里,她们有些是宝妈、还有大学生,她们很感谢你提供的兼职机会,微信解封一个人一年只能做三次,于是她们拉了更多的人进群,成为“操作手”,预先添加“老师”等人的团伙成员,一旦有人被封号,其他成员便在群内呼叫“操作手”随时进行解封。上家给你转佣金,但是你的银行卡一收到这笔钱就立马被冻结了,你想到可能有问题,这时也有公安机关联系你提示你涉案,你是选择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还是选择继续接单?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一旦涉案,请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银行卡涉案后,五年内不能新开户,影响个人征信。出租、出借、出售包括银行卡在内的金融账户,可能涉嫌“洗钱”,触犯多种罪名。

  场景五

  “即使他们真的是诈骗犯,也不是我骗的别人的钱,跟我没关系”,你这么想着。你扔掉被冻结的银行卡,又陆续找老公、婆婆、小姨子、大舅子借了10多张银行卡,上家“贴心”地帮你注册了数个境外支付平台账户,这下收取佣金更方便了,仅一个月,你平台上就收取了100多万的佣金,你给下面的“操作手”层层发放佣金后,手里还结余30来万,看着余额,你庆幸自己做了一个“正确”的选择,你正在脑海中想着今晚要多买点菜给家人和自己做一顿大餐,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断了你的思路:

  “胡某某,开门。我们是公安局的民警,你解封的微信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在请你跟我们去接受调查。”

  普法课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设的罪名,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情节来源于公安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近日,该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

  小编提醒:不要因心怀侥幸而误入歧途,想要做这类兼职的朋友们莫要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凡事严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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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