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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被侵权的对象是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某牌蓄电池属于注册商标情况下,依旧按照委托人要求生产假冒某牌蓄电池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针对本案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专业问题,向该院聘请自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察官助理进行了探讨学习,保证了取证效率,提高了办案质效。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刑事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论实,详细的阐明了郭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以及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本案围绕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危害等问题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自己的悔意。
庭审后,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二级主任科员杨猛作为参加这次庭审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他表示,通过观看本案庭审的举证、质证过程,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中的取证方式和标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通过案件来互相学习,提升了办案能力,做到了更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高效追责。
办案检察官表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凝聚着设计者、生产者和劳动者的智慧和汗水。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守法经营,也要会依法维权。为此,竞秀区院也选取辖区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该院将创新方式,继续借助特邀专业人员任职检察官助理的优势,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培育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共同打击造假、售假问题,努力营造健康、安全的知识产权环境。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