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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9月2日电(通讯员 吴艳琴)一起普通的因开垦菜地而导致的故意毁坏林木案件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从他人处得知泰宁县某山场山垅可以开垦菜地种菜。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未经审批和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便携带柴刀多次到泰宁县某山场,将他人所有的20株林木竹柏砍倒并丢弃,立木材积0.6017立方米,林木价值9378元。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了案件证据,发现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卷中并无其家庭情况的证据,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委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余某某的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等进行调查。得知余某某表现一贯良好,是一个本分的农村人,此次毁坏林木是为了种菜自用,为了家庭生计。余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对余某某表示谅解。鉴于余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情节,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遂依法余某某不予起诉。在公开宣告不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相关情况开展法治教育,要求被不起诉人以此为戒、以案为鉴,今后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向其他村民宣传遵法守法的理念。
不起诉宣告会上的训诫并不是办案的终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应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按照《森林法》对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余某某系村里面建档的低保户,且其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行政机关依照《森林法》对其处以罚金,将对其生活造成严重的负担,如何让余某某在不起诉后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又能够人性化司法,以达到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这成为检察官心中考虑。
为了提出最合理的检察意见,依据《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泰宁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案件承办检察与主管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召开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承办人详细的阐述了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依据,并将被不起诉人的家庭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共同商议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案件承办人向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对余某某作出非罚金的行政处罚,主管部门采纳了意见,对余某某作出补种林木的行政处罚(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完善、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大背景下,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与绝不能‘一诉了之’同等重要。余某某的案子对我们来说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但对他的家庭来讲却是‘天大的事情’,“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要坚持人性化司法,努力在办案中实现刚性执法与柔性关怀的有机统一。”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