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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检察官鼎力相助,65万元“加处罚款”免除了……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9月6日电(通讯员 陆成雄)“多亏检察官鼎力相助,仅用8个工作日的时间帮我们免除了65万元的‘加处罚款’,解决了困扰公司多时的资金难题,避免了公司在建项目‘胎死腹中’……”9月2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某公司时,该公司老板石女士一面表达感激之情,一面表示将把汉川的在建项目继续做下去,并争取早日投产。

  办案检察官介绍,经汉川市某镇政府招商,原本在武汉市经商的石女士决定筹资在该镇兴建一家包装企业。但因法律知识欠缺、对用地程序不尽了解,石女士在轻信他人能快速完备用地手续的情形下,项目未批先建。

  2021年11月26日,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针对该公司违法用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针对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决定加处罚款。

  2022年7月底,自规局拟对该公司未缴纳累计的65.333万元“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8月12日,该公司向汉川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撤销“加处罚款”。

  汉川市检察院受理该监督申请案后,办案检察官赴该镇实地了解公司在建项目非法占地等情况,赴自规局调取了土地执法卷宗及其它处罚项目的执行资料,询问具体执法人员与相关负责人,还到法院沟通并了解行政机关申请“加处罚款”强制执行情况。

  通过调查走访查明,该公司因资金有限,在处罚决定确定的履行期内未缴纳罚款,也未依法申请分批缴纳,导致产生了“加处罚款”的法律后果。该公司在行政机关履行催告前后,分三次陆续缴纳完了罚款本金,同时依法申请了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在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时,该用地手续已获得批准。该公司据此认为其不应再对其“加处罚款”,由此引发本案争议。

  由于自规局“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期将于8月26日届满,考虑到目前各地法院关于行政非诉执行阶段能否减免加处罚的观点做法不尽统一,为避免进入非诉执行程序后化解工作陷入被动,办案检察官把握时机,一方面提前介入,与法院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同步筹划召开听证会,推动案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8月24日上午,汉川市检察院与市法院依托今年会签的《汉川市建立联动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办法(试行)》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就本案涉及的“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后“加处罚款”能否减免、行政机关能否撤回申请、“加处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适用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检法两家共同认为,本案涉及营商环境,被处罚的市场主体用地违法源于客观认识不足,主观恶性不强,且在事后主动缴纳了罚款本金、完备了用地手续,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违法行为的治愈,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免“加处罚款”的条件。若加处的罚款继续执行,该公司在建项目势必面临“烂尾”风险,本案适宜在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之内,在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之外,通过检察环节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式予以解决。

  

  当日下午,根据前期调查核实、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情况以及与人民法院联席会研究意见,汉川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针对该公司“不理解为何履行了罚款还要承担‘加处罚款’”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让该公司正视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自规局“没把握能否减免该公司的‘加处罚款’”从法律规定、立法目的、执法导向以及政策要求的角度进行宣讲。来自企业、媒体、银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5位听证员代表,当场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该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符合法定减免加处罚款的情形,同时也考虑到营商环境,建议自规局免除该公司“加处罚款”。在最后陈述阶段,自规局分管局长综合听证会各方意见,同意将按程序减免“加处罚款”。至此,这场“加处罚款”的行政争议在听证员的见证与监督下,得到了及时、圆满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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