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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公诉非法处置“洋垃圾” 检察蓝守护生态美——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2-12-27  作者:高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12月27日电(通讯员 高峰)长期以来,拆船产业历来是福建沿海县市的传统产业。2019年开始,我国已明令禁止进口回收报废的外籍船舶等固体废物,杜绝此类“洋垃圾”对海洋造成污染,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通过该案的办理,使从业人员认识到走私报废外籍船舶并私自拆解处置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日前,连江县检察院起诉的福建省首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王某等人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外,还被判处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3万元。

2021年7月,王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吴某处有一艘进口外籍报废油船待售,遂与刘某等人商定共同出资购买该船舶。7月25日,王某与刘某两人前往吴某事先指定海域登船查看船舶状况,后双方正式达成废船买卖协议。8月3日,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在位于连江县某船业有限公司附近岸边交易并成交。购船后,王某、刘某明知在未取得相关拆解废船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外籍报废油船停泊在某船业有限公司附近废弃沙场岸边,雇佣工人拆解切割成废钢出售,后被福州海警局查获。

在上级院指导下,连江县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等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一案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审查工作。经审查,连江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擅自拆解废船,对拆船现场土壤及地下水构成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对王某等3人提起公诉基础上,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追究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面对新型案件,如何做好污染鉴定,认定王某等人的侵权责任?连江县检察院积极与侦查机关、鉴定单位对接,推进损害认定工作。经深入分析拆解船舶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发生的先后关系,查找污染源和受损区域之间合理的迁移路径等,最终确定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18日,王某等3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庭前会议,连江县检察院就损害情况与修复金额的具体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在会上阐述说明,为案件顺利审理提供支持。次日,连江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诉讼。

目前,该案件已宣判,连江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一步,连江县检察院将以此案办理为契机,加大对沿海乡镇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以案说法,群防群治,筑牢海上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