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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1月4日电(通讯员 吴艳琴)为满足口腹之欲,四男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最终触犯法律自食苦果。近日,由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甲等人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在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猎捕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被告人吴某甲为猎捕野生动物,请求其舅舅于2009年10月改装一把射钉枪并藏在老宅谷仓房顶。2022年7月初至8月,被告人吴某甲、丁某某等四人以食用为目的,通过用头灯照射的方式锁定野生动物,吴某甲用改装射钉枪射击野生动物,共同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吴某甲、丁某某共同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山麂5头;吴某乙共同参与猎捕山麂4头;吴某丙共同参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山麂1头。泰宁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依法承担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8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泰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丁某某、吴某乙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共同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丙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被告人吴某甲等4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泰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等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一个月缓刑不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甲等4人自愿缴纳了野生动物生态赔偿金。
据悉:近年来,泰宁县检察院致力于保护泰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之余,对近年来办理的涉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针对部分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了解不够,导致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犯罪案件发生的情况,结合“一党委三中心”建设和“法治服务零距离 自治增强‘邻’聚力”活动,送法进乡村,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覆盖全县9个乡镇111个行政村。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增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表明国家严厉打击和禁止非法猎捕野、出售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除了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还有非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三类动物,如果为了食用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达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