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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2月14日(通讯员 李玉玲 蓝益全)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的发展,新型的网络消费方式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结算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实施犯罪,还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非法进行资金流转,非法获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1
张某某在“蝙蝠”聊天APP看到只要提供银行卡给对方工作室刷对冲流水,就可以赚取每张银行卡800元至1000元的报酬的广告后,便先后添加了昵称为“财富人生”“A猫头鹰”的好友并告知对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对方帮其购买了北京至潮汕的机票,其将定位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交给对方使用后获利。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
姚某某因手中没钱想要赚点钱花,在得知其朋友朱某某有在收“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后,姚某某便携带个人身份证办理了多张手机卡与多张银行卡出售给朱某某等人,由此获利。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姚某某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泰宁县检察院积极参与“断卡”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源头打击和社会治理并重,持续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为图一时之利,随意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账户等,不要因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