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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帮忙?帮凶!—警惕帮信陷阱
时间:2023-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2月17日电(通讯员 叶怀求、廖素丹)20岁出头的年轻人幻想着日进斗金“躺”着赚钱,将自己的银行卡随意出借他人,帮助电信网络犯罪人员接收并转移资金,走上了犯罪歧途……近日,经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张某某(23岁)在某赌博网站上看到下载某个聊天软件就能轻松赚到钱的广告,便下载了此款聊天软件添加了昵称为“财富人生”的好友。经与“好友”联系,张某某得知只要提供银行卡给对方工作室刷流水,就可以赚取每张银行卡800元至1000元的报酬,张某某欣然答应,并告知对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均交给对方使用,当日对方将卡归还并支付3500元报酬。尝到甜头后,张某某在该聊天软件中又添加了昵称为“A猫头鹰”的好友,并出借银行卡给对方使用,赚取报酬。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共计入账243万元,其中就有接收被害人胡某某、郑某某被诈骗款项。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和监管,将非法所得通过资金迅速转移、分流等手段,增加资金查控障碍,实现赃款洗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打击资金流转环节的犯罪活动,斩断非法流转路径提供了法律支撑。

近年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犯罪嫌疑人多为涉世不深的年轻人,认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利用名下的银行卡给“客户”提供转账服务,就可以按固定比例赚取“工资”,工作轻松赚的还多,更有甚者,召集亲朋好友成立“跑分”工作室,专门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转账服务,殊不知,看似“轻松”的工作已经涉嫌犯罪,持卡人本人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使用移动支付方面也将受到限制。在此检察官提醒,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易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查实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可能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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