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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玉山:认罪认罚可从宽 当庭反悔要被罚
时间:2023-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江西8月17日电(通讯员 邱淮阳)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和李某某(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经营足浴店,以此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广告,以招足浴技师为名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营业额累计数十万元。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并针对量刑依据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表现,提出《量刑建议书》。两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帮助和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令人意外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某某、李某某却辩称自己无组织卖淫行为,认罪态度极差。即使当庭播放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步录音录像,并明确告知其在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如果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对自己签署认罪认罚反悔,将导致不再享受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量刑优惠。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依然避重就轻,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否认。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新的情节,调整量刑建议,在原有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后罪责刑相适应,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王某某、李某某上诉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不是儿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王某某、李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得到了从轻量刑“优惠”。但在事实认定准确、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否认,企图既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抱着侥幸心理为自己洗脱罪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玉山检察秉承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维护认罪认罚制度权威,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采纳,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充分履职、依法履职,高质效发挥法治守门人的重要作用。

[编辑: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