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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野猪被“除名”,但不可以随意捕杀!
时间:2023-08-25  作者:吴艳琴 廖素丹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8月25日电(通讯员 吴艳琴 廖素丹)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草局公布了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就是常说的野生动物“三有”名录。新版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野猪已经正式调出野生动物“三有”名录。然而,野猪被调出“三有”目录后就不受保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猎捕野猪的案件,在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杨某辉、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据悉,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辉、肖某芳在明知是禁猎期和禁猎区的情况下,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在泰宁县某山场使用电瓶、变压器、铁线等工具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野猪8头、华南兔1只,其中大部分被杨某、肖某运至某乡镇农贸市场出售,获利大约18770元,由二人平分,未卖完的部分被二人带回家食用。经辨认、鉴定,被告人杨某、肖某所使用的移动电击装置为禁用工具。

将野猪调整出“三有”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野猪调出名录后,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如若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如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猪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可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