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福建泰宁:道路安全的隐形威胁 微醉驾驶机动车获刑
时间:2024-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7月8日电(通讯员 廖素丹 叶怀求)日前,由泰宁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经泰宁县法院审理,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2023年12月9日晚,廖某某与朋友在邵武酒吧喝酒后,驾驶小轿车从邵武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泰宁,行驶至蒲武高速235公里泰宁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6mg/100ml, 执勤民警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廖某某到泰宁县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事发时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0.48mg/100ml。

泰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某酒后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其依法提起公诉。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醉酒驾驶的标准仍然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对于低于150mg/100ml,情节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予打击。但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高速公路驾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被行政处罚等15种情形,仍然构成犯罪。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