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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江苏7月23日电(通讯员 马胜伟 韩文斌 赖秋霞)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刘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开庭前,刘某及其扶养的家属已搬离其名下住房,交由法院依法拍卖处置。
据了解,刘某系某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至2022年间,因收入骤减,刘某无力偿还房屋贷款。2022年5月,法院判决刘某向银行归还欠款,但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刘某名下住房,并通过电话、谈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多次催告其迁出,但刘某拒不搬离,并以“无合适买家”为由拒绝配合执行。2023年9月,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穷尽,未予立案。2024年1月,玄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遂依法监督立案。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张新佳介绍,2023年以来,刘某收入逐渐恢复,但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以房屋系“唯一住房”为由拒绝搬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活所必需”不等同于“唯一住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从拍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安置费,法院亦为刘某提供过渡住房,但刘某多次达成和解后反悔,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24年10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曾对刘某罚款5万元,但其拒不缴纳,亦不腾房。检察机关认定刘某主观上存在对抗执行的恶意,遂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