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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组织公开听证对社矫机构撤销缓刑建议进行考量
时间:2025-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贵州9月12日电(记者 丁艳红)“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我打算跟着师傅学装修。”近日,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龙某家回访时,这位曾经因无证驾驶摩托车险些被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已对未来有了新的设想。

  2024年9月,龙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家住纳雍,龙某被移送到纳雍进行社区矫正。入矫两个月后的一天,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对其罚款200元,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社区矫正机构认为龙某的行为情节严重,遂作出《撤销龙某缓刑的建议》并抄送纳雍县检察院。

  “因一次交通违法行为,认定龙某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收到对龙某作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检察官依法审查。

  经了解,社区矫正期间,龙某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改造,表现一直很好。“我当天赶着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的学习活动,我们村很偏僻,出行条件差,离司法所又很远,所以我才抱着侥幸心理骑车。我非常自责和后悔,很担心被送到外地服刑,每天忐忑不安。”与检察官交谈时,龙某对自己无证驾驶的行为悔恨不已。

  必须依法考量的是,龙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需收监执行的标准?2024年12月13日,纳雍县检察院就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纳雍县厍东关乡陶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肖军应邀参加。

  听证员经讨论认为,龙某确实违法了,但主观恶性小,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认错态度好,目前其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综合考量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释放温度,让罪犯更好融入社会、回归社会是我们的初衷,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肖军作为听证员发表意见时说道,“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主观恶性较小,也未发生交通事故,他已经为自己冒失的行为承担了行政责任,不宜认定其行为达到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程度。”

  听证会后,纳雍县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龙某予以处罚。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撤销龙某缓刑的建议》,依法对龙某作出“警告”处理。

  法条链接

  缓刑考验期内哪些情形会被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