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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宁夏5月16日电(通讯员 杨学松 曹楠)为了保障消费者用眼安全,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彩色隐形眼镜安全专项监督活动。
美瞳,又称彩色隐形眼镜、彩色角膜接触镜,因直接接触眼角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将彩色角膜接触镜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有关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应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进行经营。近年来,彩色隐形眼镜需求日益倍增,深受到广大爱美人士追捧。但很多彩色隐形眼镜代理商及消费者并没有建立“彩色隐形眼镜=医疗器械”的认知。市场上一些不具备从业资质的经营者,为劣质美瞳产品流入市场打开了通道,威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平罗县检察院深入辖区眼镜店、美妆店、饰品店等场所,对“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经营资格、贮存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经营者在不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形下违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发现问题后,该院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立案后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就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法律宣传,适时开展专项监督等措施达成一致意见,为推动问题整改、维护消费者眼部健康及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该院将依法能动履职,持续跟进整改情况,定期开展“回头看”,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守护“心灵之窗”,为全方位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落细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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