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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7月12日电(通讯员 张文 吴文静)“201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不同信息的入罪标准和行为模式,但未没明确是否要求区分个人信息的真假和举证责任归属哪方承担,其中第六项提到的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在实践中如何适用?”
“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构成犯罪的适用主体是否适用于各行各业,是否可以增加类似从业禁止的处罚条款?”
“建议新的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别进行分层分类的细化规定,统一司法机关适用标准,同时做好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有效衔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满足新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更高需求,近日,石首市检察院联合石首市法院、石首市公安局召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座谈会,会商研究合力构筑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的有效举措,并结合办案实践,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问题及需要细化确定的事项征求修改意见。
会上,石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惠慧通报了该院近年来打击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并介绍了承办人在办理相关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难点。该院第五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向大家现场阐述了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司法现状并就关于该罪司法解释中从重处理的适用主体、个人信息类别界定等重点问题提交会议讨论。随后,与会单位代表依次围绕案件办理、法律适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罪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及提出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交流发言。
“对于类似指纹、虹膜、人脸这种象征个人身份的信息是否归属于个人高度敏感信息?”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对哪些信息属于一般、敏感或者高度敏感进行精准把握是一个重点环节。”
下一步,石首市检察院将强化与市法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从严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护。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屏障。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