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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东10月18日电(通讯员刘莉敏 袁媛 钟敏杰)作为一名老司机,开车时免不了有堵车、加塞、红灯等各种状况,总有理由让人心情烦躁,大部分人都能控制情绪,但有人却把马路当做自家,把开车当做儿戏,面对一丁点不愉快,就要怒发冲冠,非要“争口气”,不仅给他人带来危险,更是亲手将自己送入了牢狱。
近日,清城区就发生一起车辆故意撞击车辆事件,该案是因涉案司机一时冲动而引发。清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司机龚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龚某某最终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某晚,被告人龚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认为在左前方行驶的被害人叶某某驾车变道时没有打转向灯,严重影响了其开车,遂产生报复心理,当被害人叶某某行驶至清城区某个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候时,龚某某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叶某某车辆的尾部以泄愤,叶某某因惊吓随即下车,但被告人龚某某又故意撞击该空车两次,幸好被害人叶某某未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000余元。
检察官提醒
“路怒”是一种病,得用法来“治!”开车时,我们常会遇到很多突发状况,即使心情有点烦,但也不能因此冲动行事。“路怒”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有时就是因为一时愤怒的行为引发财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的后果,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在这里,检察官要提醒各位司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不能儿戏,更不能当竞赛,要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面对不同状况控制情绪,不要让一秒的冲动改变了一辈子的人生。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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