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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丰:为了寻求刺激放火烧山? 广丰一男子获刑四年!
时间:2023-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江西12月18日电(通讯员 林添洁)一个月之间,广丰区五都镇双桥村、塔山村、王家畈村和东升林场等村居的山场先后发生七次森林火灾。侦查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发现一男子经常骑着一部自行车出现在各个火灾发生地周围,经过比对和走访调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

嫌疑人余某某曾因失火罪、放火罪被判处刑罚,现明知在山场上利用打火机点燃铁芒萁等植物会引发森林火灾和了解该行为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寻求刺激,仍先后7次故意在五都镇双桥村、塔山村、王家畈村和东升林场等村居的山场利用打火机点燃铁芒萁和茅草等植物,致使发生森林火灾,并在案发后立刻逃离案发现场。

经鉴定,广丰区五都镇东升林场“后背山”“石灰山”等山场过火林地面积为41.111亩(折2.740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5.293亩(折2.3529公顷),过火灌木林地面积5.818亩(折0.3879公顷)。过火林地的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人民币12051元。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余某某处于智能边缘状态,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条例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颁发的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火烧山即便不能“坐穿牢底”,也不要以身试法,让我们一起行动,把青山留下,把火种带走,自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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