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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12月21日电(通讯员 林嘉杰)“感谢检察院与司法局认真细致的工作,没有因为我两次越界违规,就简单地予以训诫处理,今后我也一定会深刻认识此次的教训,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与社工积极沟通与报备,确保即做好工程项目工作,又不违反监管规定。”日前,社区矫正对象贺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说起自己被依法“从轻处理”的经过,感谢之情溢于言表。
今年8月,长乐区检察院在对鹤上司法所进行社矫巡回检察时,发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贺某因两次越界违规,司法所拟对其作训诫处理,并上报社区矫正局批准。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检察官约谈了社区矫正对象贺某,其委屈地说:“我周五到社区矫正局报到,周六、周日两天因为工程原因到了闽侯县,当时真的没意识到越界违规,下周一到司法所报到才告知我活动的区域和范围,并发现我两次越界违规,司法所就拟对我作训诫处理,但我不是有意的违规的,肯请对我从轻处罚。”
经调阅核实社区矫正监管档案、司法所工作提供的软件上显示时间越界的时长、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施工工程进度表等证据,检察官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贺某任职于某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分包承担滨海快线(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某标段的土建工程,该项目跨越长乐区与闽侯县,贺某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生产材料设备调度管理工作,确因项目施工的原因于周六、周日两次越界前往闽侯县逗留十分钟和半小时,隔日周一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才告知其“应遵守不得越界”的规定。
贺某对司法所的处理意见提出的争议要如何处理,才能做到既合理、合法,又公开、透明呢?
长乐区院立即邀请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鹤上司法所所长、社工、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对该争议事项召开公开听证,经过出示相关调查证据、现场发问、当事人陈述与辩解等流程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对象贺某越界前往闽侯县情节轻微,建议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无需予以书面训诫处罚,给与口头警告教育即可,并有针对性地调整贺某的施工行程等具体情况安排矫正教育方案,确保此类情形不会再次发生。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