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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尔古纳:浅谈推进涉企执行监督高效开展-已依职权受理案件为视角
时间:2023-12-25  作者:乌兰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内蒙古11月30日电(通讯员:乌兰)执行工作是将判决内容变现的手段,是当事人胜诉权的保障,在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更高要求的新形势下,执行工作做得好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当前,人民法院办理的涉企业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标的额越来越大,“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的被动局面时有出现,执行难成为影响企业生存的“难关”。基于此,本文以额尔古纳市检察院涉企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为例,拟探究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检察服务。

人民法院涉企执行案件整体情况

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办结的涉企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呈现以下特点:

普遍规模不大

案件所涉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经营结构和经营方式单一,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简单,普遍忽视民商事法律风险。

执行款项对企业影响较大

在申请执行的涉案企业中,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余企业因执行款无法到位普遍存在会导致经营和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的情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较多

企业在申请执行案件时,经常会碰到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无法处置为由将案件做终本处理,执行人甚至没有机会和法官沟通,不清楚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什么措施,也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带着一头雾水就收到了终本裁定。

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有权依法全面监督是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重要职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着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精准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执行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运用司法力量保护企业权益、保障企业发展责无旁贷。依职权监督是相对于依申请监督而言的,是指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线索并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情形,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主动通过抽查、阅卷等方式开展依职权监督,能够及时纠正法院执行超限、错位执行、任意执行、选择执行等失范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履职效果。

额尔古纳市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涉企执行案件情况

额尔古纳市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办理的涉企执行案件从案件反映的内容看,呈以下规律:

依职权监督案件成案率高

近几年,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也办理过依当事人申请涉企业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调卷、审查案件、化解纠纷矛盾上,最终多以审查终结结案。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率100%,法院回复并采纳率100%,监督成案率得到保障。

监督案件集中在借贷领域

按照监督性质划分,案件数量排在前三位的是:银行卡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其中借贷领域案件占52%,检察建议纠正的行为也集中在被执行人有财产法院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和涉案企业多被法院限制消费、列为失信人,但限制消费令上均未载明限制消费期间,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侵害了涉案企业的权益。

依职权开展涉企执行监督的手段和思路

执行过程本身就是在处理各种矛盾叠加、交织的社会 问题,监督执行,使其过程规范化、合法化,对检察人员的能力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依职权开展涉企业执行监督工作时,检察机关应当找准定位,充分调动检察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更新理论知识,还要从监督者的角度督促和引导法院依法执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涉企执行机制建设,以扎实的检察办案成效推动涉案企业健康发展。

苦练内功,提升监督本领

是积极在上级院举办的各类民事检察业务培训中学,使参训干警提高业务能力,归院后及时进行传导式培训,达到一人参训全员学习的效果;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中学,及时研讨和借鉴;在每起案件中学,对法律适用、证据把握等方面进行交流学习研判。

多方联动,拓展监督案源

畅通内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加强与控申、刑检等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和配合,做到对执行违法线索及时受理、及时研判、及时分流,确保案件线索能得到及时处理;建立法检联系协调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法院民庭、执行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商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难的办法;有效利用传统方式,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入走访企业开展法治帮扶和法律宣传工作,主动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增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提高影响力。探索完善外部协作机制,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发挥在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的积极作用。

动真碰硬,突出监督重点

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有全面监督的权利,但这种全面也不应被滥用,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当前,法院执行活动中乱执行、超期执行等行为并不鲜见,但是民事涉企执行监督应把重点放在深层次和实体违法上,主要纠正对于不执行、中止执行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执行人财产及时处置,是否一案一账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发放案款,是否超标的执行,是否采取不当强制性措施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加强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

精准标识,涉企快办快结

把好涉企民事检察案件入口关,对所有涉企民事检察案件进行标记,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建立涉企民事检察案件工作台账,及时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把好涉企民事检察案件审查关。同时对涉企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优先受理快速办结,在维护民营企业权益的道路上跑出加速度,让企业真正感受到司法温度和检察温情。

平等保护,营造良好环境

这里的平等保护,指对民营企业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法律责任上的平等和市场主体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民营企业的特点是企业的命运与企业家的命运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涉执行的企业和企业家不因是被执行人还是执行人有所区别或偏袒,而应以法律为准绳,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纠正法院违法行为,对于仅从事高利放贷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经营目的的不良商家,或者无实际经营行为的“僵尸企业”“皮包公司”等,均不应纳入保护范畴,为守法经营的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精准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具体情形,办理案件时应紧紧围绕规定,说理时突出事实、证据、执行人员和执行程序违法等要点,综合把握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执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在维护执行程序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精准监督,确保法院能够采纳并且纠偏。
类案监督,促使质效提升

严格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强化质量意识,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对于一些案件存在同样的瑕疵问题,应避免一案一监督的方式,向法院发送多份内容相同的检察建议,而是挖掘案件内在,梳理普遍的、共性的问题,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领域和环节,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既形成监督规模效应,又精准履行监督职责,提高案件办理效果。

在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必然要求,民事检察应积极作为,监督法院执行行为,运用检察监督手段维护市场尊重权利、信守契约和交易安全,通过司法办案和检察建议的途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力争从实体到程序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的美好期待。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