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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内蒙古12月26日电(通讯员:王悦)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立体化展现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工作成效,近日,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刘常孝副检察长主持,呼伦贝尔市人大代表、额尔古纳市政协委员、融媒体中心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额尔古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吴竹丽从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助推社会矛盾化解、关爱困难妇女群体、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等方面介绍了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额尔古纳市检察院探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新举措,创新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机制,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新模式,共计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7人,累计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其中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1人,未成年人1人,困难妇女3人,司法救助率18.18%,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媒体记者:具体什么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检察官: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之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媒体记者:具体有哪些情形是不能申请司法救助的?
检察官: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之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代表委员表示,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对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给予充分认可。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走访,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温暖。
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与各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救助对象线索来源,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坚持“应救助尽救助”,真正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要求落细落实。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司法救助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做到“雪中送炭”,为额尔古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