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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1月30日电(通讯员 张莉)为深入践行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解决涉农社矫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难题,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近日,泰宁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就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肖九应主持。
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在矫正期间一般不得自行离开泰宁县。
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将乐县承包农田种植烟叶,2023年在将乐县大源乡承包了50亩农田用于种植烟叶,并长期租住在将乐县大源乡。因种植烟叶需要经常性往返于泰宁县和将乐县之间,这给丁某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形成了难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1月,泰宁县检察院在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过程中,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得知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长期在将乐县种植烟叶,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经常性前往将乐县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调查核实:知悉了社矫对象丁某某的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将乐县大源乡对丁某某是否长期在该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实地查看丁某某承包的农田,与村干部、村民谈话了解情况,证实丁某某确实在该村承包了50亩农田用于种植烟叶,除了自己打理烟叶外,还雇佣了当地村民帮忙,为该村提供了就业岗位,且丁某某为人较为老实勤快,与村民相处良好。
同时,承办检察官向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了解丁某某的日常表现与执行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表示丁某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监管,社会危险性较小。经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丁某某的情况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并建议其向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经常跨市、县活动。
公开听证:2024年1月29日,泰宁县检察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召开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该社矫对象的在矫表现进行说明,承办检察官从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听证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对丁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农业生产活动情况以及社矫机构如何监管等方面进行提问,讨论。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丁某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现在将乐县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可以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泰宁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以解决涉农社矫对象问题为主,做到情理法相关联,在维护涉农社矫对象合法权益方面体现检察公信力和司法温度。接下来,该院将加大涉农检察服务保障力度,用实际行动履行好检察职能,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