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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内蒙古4月18日电(通讯员 庞敏 王晓美)弱者之光,检察护航。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检察院立足本职工作、聚焦民生所盼,通过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诉前和解、行政争议化解、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双向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深化诉源治理助推矛盾化解,让法律的公正之花在社会中绽放。
结合我院办案实际,弱势群体维权难有以下两点原因:
地域限制思想认识有偏差。基层地区经济发展受限,条件艰苦,青壮年人口外流务工,导致常住人口数量减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居多,大部分文化水平有限,缺乏维权意识,自身法律观念淡薄,对检察工作认知度较低,对于支持起诉、诉前和解、行政争议化解、提出检察建议等相关制度不了解,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社会地较位低查证、举证难。一方面部分弱势群体经济困难,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一些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在社会中可能因经济、身体等原因受到歧视和排斥,在自身权益受损时不敢发声。另一方面劳动者受雇于工厂、建筑公司,也有很多是以个人名义雇工,多数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没有薪资凭条,且大部分劳动者对工作内情了解不多,没有检察机关等公权力的介入和帮助,农民工查证取证工作不好开展,举证比较困难,给维权造成阻力。
做好弱势群体保障工作,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打好民行检察“组合拳”,坚持“小案不小办,小案显温情”,构建多部门互动互联、同向同力、合力保护弱势群体工作模式,用法治力量为权益受损的特殊群体“撑腰”。
积极能动履职,做弱势群体的检察后盾。贯彻能动监督、精准监督理念,以专项活动为依托,强化对农民工讨薪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运用穿透式监督手段,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用好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矛盾化解、民事和解等职能,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检察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强化多元协作,构建弱势群体保护屏障。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沟通,明确相关主体职能职责、受案范围,联合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律援助中心、矛盾调解中心等单位,建立健全弱势群体信息共享机制,对弱势群体相关案件快速办理,避免弱势群体因案致贫造成生活困难。充分发挥多部门、多领域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形成全方位的保护。
全面调查取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要做好弱势群体保护工作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在询问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基础上,复杂案件应通过向有关单位查询,调取证据,现场调查,物证勘验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例如:支持起诉案件中农民工欠薪案件若想证实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标准,就需要相关的人证、书证。检察部门不能听信“一家之言”,应认真核实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电子证据,联系劳动监察大队调取证据材料,多方询问知情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保证证据合法可靠。
运用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弱势群体类案件,既重解燃眉之急,更重从根本施策,通过依法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落实落细相关制度,从源头上纾难解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要找准切入点,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促使侵权方快速履行义务。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存在争议的,通过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融合办案、联合监督,运用领导包案、公开听证、专家研讨等手段,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件来源与渠道。通过“两微一端”,进企业、社区、广场等宣传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劳动法》《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了解检察职能,丰富法律知识,激发维权意识,引导帮助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检察机关成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一把伞”。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