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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福建4月24日电(通讯员 廖素丹 杨明月)日前,由泰宁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经泰宁县法院审理,严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2024年2月10日,严某某在家吃完饭后,驾驶着电动二轮摩托车出发,沿泰宁县杉城镇左圣路行驶至水车广场路段,由于酒劲上来,控制不住车,摇摇晃晃的,被附近执勤民警拦住。执勤民警发现严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严某某到泰宁县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案发时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41mg/100ml。
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止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