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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做实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善用民事和解,妥善化解外省务工人员民事纠纷
时间:2024-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江西6月5日电(通讯员 彭瑾诺)“检察官,谢谢你,我有钱取钢板了…〞申请人葛某在微信上激动地说,对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表示感谢。

原来,葛某系浙江某运输公司的员工,河南省太康人。2022年3月20日,公司安排其来到弋阳某钙业公司运输货物。其在该钙业公司装卸货物时不慎摔倒,导致葛某腰部及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后葛某将弋阳某钙业公司诉至弋阳县法院,县法院判决钙业公司赔偿葛某8万余元。因双方对某钙业公司在葛某住院治疗期间先行为葛某垫付的医药费4万余元是否包含在判决金额8万余元内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钙业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将葛某反诉至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太康县法院支持了钙业公司的请求,葛某将依据弋阳县法院判决归还钙业公司前期垫付的医药费用。葛某现对弋阳县法院判决不服,申请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监督。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依法审查了案件卷宗相关材料,因该案当事人系外省来弋务工人员且其对法院及某钙业公司矛盾尖锐,为减轻申请人的诉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办案人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卷宗,反复推敲、权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分歧,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为增强案件当事人对检察工作的亲历性和认同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释法说理,认真分析案情,与承办法官、代理律师充分沟通,找准双方矛盾点,悉心倾听双方诉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矛盾有效化解。经多次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调解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日前,葛某收到了弋阳某钙业公司的补偿,对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予以认可。该案的办理,有效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展现了县人民检察院“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案”的办案理念,彰显了弋阳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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