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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洪洞:破解醉驾“刑事撤案、处罚不到位”执法难题
时间:2026-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山西2月11日电(通讯员 吴杨泽 王鹏翔 韩壮壮)醉驾未被刑事处罚,不等于可以不担责。近日,随着最后一笔行政罚款顺利收缴,山西省洪洞县124起醉驾刑事撤案案件的行政处罚“漏洞”被悉数填补。

刑事撤案背后的“执法漏洞”

2025年4月的一天,洪洞县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内,正在对“2024年洪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案件”开展专项监督的检察官们眉头紧锁,一份名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卷宗,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2023年11月17日20时25分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洪洞县广胜寺镇坊堆村附近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4mg/100ml,达到醉驾入罪标准。同年12月18日,洪洞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2024年1月24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该案办理期间,2023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施行。《意见》第12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醉驾,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杨某某的情形完全契合该规定,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4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10日后撤销案件。

检察官敏锐地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在撤案前已吊销了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但遗漏了一项关键的行政处罚——行政罚款。根据《意见》第20条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该案,公安机关在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撤案不是一撤了之,更不是无责释放!”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并非个案。他们迅速对李某某、谭某某等多起类似撤案进行核查,发现同样的问题在多起案件中普遍存在。

从个案疏漏到124起类案的发现

循着这一线索,检察官迅速调阅《意见》实施后洪洞县公安机关撤销的全部127起危险驾驶案件。经过逐卷审查,发现其中124起案件,公安机关均未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罚款,形成了“吊销驾照易、行政罚款难”的执法短板。

“如果这些人不被罚款,社会公平正义将受到损害。”洪洞县检察院检察长郑宏亮表示。

2025年5月26日,一份检察建议书送达洪洞县公安局,其中不仅系统梳理了124起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更针对性地提出三项整改要求:全面清查刑事撤案醉驾案件,依法补上漏掉的行政处罚;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专项培训,提升干警执法能力;建立案件审核长效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检察建议落地见效

随后,洪洞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发现的124起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剖析。沟通中检察机关了解到,由于部分公安干警对《意见》理解存在误区,加之《意见》缺乏细化的操作指引,导致执法环节出现“断档”。“根据2011年醉驾入刑标准,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定罪;《意见》改变了以往单纯以血液酒精含量定罪量刑的标准,以血液酒精含量和犯罪情节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但绝不意味着惩戒力度减弱。”检察官援引《意见》第20条指出,对醉驾刑事撤案案件公安机关除吊销行为人驾照外,还应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同年6月20日,洪洞县公安局回复称已经采纳检察建议,成立专项整改工作组对124起案件逐一核查、逐案处罚,同时向涉案人员释法说理;针对执法理念偏差,组织公安干警开展专题学习。此外,该局从制度层面着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了专门的审核流程,将“刑转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作为案件办结的必查项,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前以为公安局撤案就没事了,现在才知道,不仅驾照没了,还得要交罚款。”杨某某在缴纳罚款后对执法人员说道。据记者了解,124起案件的行政罚款近日已全部执行到位。

从个案的疏漏到124起案件的发现,从被遗忘的“罚单”到被追回的“正义”,这场始于个案的监督行动,通过构建“个案发现—类案排查—检察建议—联席会议—跟踪整改”的监督闭环,不仅填补了执法漏洞,更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