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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5月19日电(通讯员 戴小巍 杨居源 吴一帆 王亚明)“检察官,我真诚悔过,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2026年3月,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峪山镇司法所,对社矫对象张某的入矫情况进行回访。
2025年5月,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张某身患严重疾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然而,这一决定却在交付执行环节卡了壳。“张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他的户籍地、曾租住地都不完全符合入矫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同年7月,襄州区检察院在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时,法院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向检察官反映了这一情况。
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卷宗、多方核实后发现,张某的户籍地虽然在襄州区,但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不具备基本生活与监管条件;其曾租住在樊城区,但案发后因无力支付房租而搬离,经常居住地已不存在。两地的社矫机构无法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执行地,导致社矫对象漏管。
面对这一情况,检察官决定依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有利于社矫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引导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执行地。经多次实地调查,检察官得知张某的姐姐嫁至襄州区峪山镇,其愿意为张某提供住房并担任担保人,对张某进行教育帮扶。2025年7月中旬,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经讨论达成共识:协调社矫对象亲属履行监管责任,由峪山镇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确保社矫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襄州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与区司法局、区法院健全会商机制、压实监管责任。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对无居所社矫对象执行地理解不统一、部门衔接不畅、接收责任不清等问题,2025年8月,该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细化有利于矫正原则的适用细则,探索建立联动机制。法院随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程序,逐一梳理风险点,明确在病情诊断、执行地审查等环节加强把关。
2026年1月,张某在襄州区司法局完成入矫报到手续,在峪山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截至目前,张某无脱管、再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