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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甘肃9月1日电(通讯员 唐斐)取现“车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下游产物,不法分子通过应聘成为“车手”,充当诈骗团伙取现、转赃的中间人,帮助转移洗白赃款赚取“跑腿费”。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穿透式审查,廓清此罪彼罪认定迷雾,最终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今年4月28日,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5万元、2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7月2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操控的资金转移链
2025年7月,李某、吴某二人通过网络应聘,成为取现“车手”。他们通过某外网通讯App与上线取得联系,并根据上线提供的话术模板,伪装成“扶贫专员”组成“车队”,随时听候任务安排。
“经查询,您的条件符合国家扶贫款发放条件,现在有专人上门进行审核工作。”2025年8月,家住金昌的郭先生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以发放国家扶贫款为诱饵抛出诱人说辞。尽管郭先生有稳定收入来源,可面对凭空而来的“好事”,还是动了心。
过了几天,“扶贫专员”联系郭先生,约其到某酒店会面。当郭先生如约到达酒店后,接待郭先生的“扶贫专员”正是李某和吴某。李某、吴某以需要进行账户验证为由,拿着郭先生的手机进行一番操作,确认其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后,便把账户信息发送给上线。同时,李某、吴某二人根据准备好的话术,告知郭先生需将账户收到的一笔资金取现才能顺利领到“扶贫款”,领款心切的郭先生没多想便答应下来。
第二天,郭先生的银行卡收到了一笔20万元的入账。随后,李某、吴某带着郭先生来到几百公里外的一家银行,郭先生将20万元取现后交给了他们。
就在郭先生的银行账户收到20万元入账之时,家住嘉峪关的余女士正深陷网上相亲交友陷阱,在“心仪对象”的甜言蜜语下,将20万元转到对方提供的账户,户主正是郭先生。
“车手”落网揭开取现戏码
2025年8月27日,先后被骗143万元的余女士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资金转移账户逐一开展核实,发现郭先生的账户就是其中之一。郭先生没有料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资金。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公安机关取得了与郭先生有过接触的“扶贫专员”的影像资料,很快锁定李某、吴某二人身份。2025年9月17日、10月9日,李某、吴某相继被抓获。10月1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吴某二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初看之下,李某、吴某的行为似乎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两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也交代说只是跑腿帮忙赚取辛苦费。”接到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有了初步判断。但经进一步细致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看似简单的取现操作,背后却是完整的电信诈骗犯罪链条。“该案与其他案件显著的区别是,伪装成扶贫专员的取现‘车队’,与网聊杀猪盘操盘手具有明确的分工,他们共同接受上线的安排同步执行任务,所以二者不应简单理解为上下游关系,应引导公安机关以诈骗共犯作为侦查方向。”同年10月24日,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吴某二人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继续侦查意见。
精准指控犯罪筑牢反诈防线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核实了李某、吴某从应聘“车手”、组建“车队”到寻找“工具人”(接收资金的卡主),再到取现分赃的完整流程,并查明了李某另一起取现25万元的犯罪事实。
“李某、吴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的案件会商讨论过程中,案件定性仍是争议核心。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内容、参与犯罪的阶段及行为作用的本质。”结合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形成于上游犯罪终了之后,行为仅针对赃款进行事后处置,对上游犯罪的既遂不起决定性作用;而该案中,李某、吴某虽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二人在被害人处分钱款前,根据上线的安排虚构事实诱骗他人提供银行卡,是诈骗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直接推动诈骗行为的完成、赃款的顺利转移。由此可见,二人与诈骗人员形成明确的犯罪合意,事前通谋、事中配合,并非独立的赃款转移行为人。
2025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以李某、吴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至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1月15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